韓國政府擬修改背信罪刑責 盼減輕企業負擔

作者:李志誠(Ji-Sung Lee)

遠東新聞 韓國組

韓國政府近期決定重新檢討背信罪的刑事處罰規定。根據當地媒體報導,此舉源於7月國會通過商法修正案,擴大董事對股東的誠信義務,引發企業界擔憂管理決策恐面臨過度責任追究與刑事指控。

為此,總統李在明成立「合理化經濟犯罪刑罰」專案小組,將背信罪修法列為首要議題。李在明表示,在韓國,經營失誤可能導致入獄,將嚇阻投資。他質疑在經濟和金融處罰之外,額外加諸背信罪的刑事制裁是否符合全球規範。

全球少有重罰背信

韓國是少數將背信行為視為刑事犯罪並處以重罰的國家之一。根據刑法,一般背信及業務上背信犯罪成立;商法另將「特別背信」列為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(約新台幣66萬元)以下罰金的罪行。若涉案金額逾50億韓元,「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」更規定至少須判5年有期徒刑,與謀殺罪刑責相當。

相較之下,同樣將背信入罪的日本、德國、法國均大幅限縮適用範圍。德國以「經營判斷法則」保護高層,日法也僅針對明顯故意或侵占行為究責。英美兩國則完全未立此罪名,多仰賴詐欺、侵占等法律,民事法庭解決多數爭議。

首爾國立大學教授金宇鎮指出,在韓國,即便是獨資公司老闆拿公司信用卡支付私人開銷,都可能遭刑事起訴。在美國,同樣的行為既非刑事也非民事案件,因為無法起訴自己。他認為,嚴重的背信行為應予懲處,但多數案件應屬民法範疇,韓國將其定為刑責過於嚴苛,檢方掌握了不成比例的權力。

模糊法規衍生爭議

韓國法規對「違反義務行為」欠缺明確定義,廣泛適用於任何財產利益,導致即便善意做成但造成損失的決策,都可能遭質疑。加上任何人都能提告,每年案件超過2000件,但起訴案中僅約1成定罪,引發批評檢方濫權,尤其針對大企業。

三星電子會長李在鎔在2月因2015年的合併案獲判無罪,結束長達10年的訴訟。韓華的金升淵、CJ的李在賢、前KT社長李錫采等人也因法院證據不足,獲撤銷指控或減刑。

法務部長鄭星浩日前提醒檢方勿濫權。他在7月就職演說中表示,檢方飽受質疑以事後諸葛亮的角度評斷策略決策,恐導致企業趨於保守,管理層裹足不前,削弱競爭力。

曾任金管會主委、檢察官的前財政部次長李福炫更直言,該法「不當地將所有董事會決策暴露於刑事責任之下」,全球絕無僅有,應予廢除。他強調,經營決策應在董事會解決,而非法庭。

徹底廢法尚需考量

李福炫曾建議,若將董事誠信義務擴及股東,背信罪即可廢除,7月修法已朝此方向邁進一步。但專家提醒,韓國財閥主導的企業環境下貿然廢法仍有風險,恐肇生大規模弊端,尤其是自利交易或向特定第三方輸送利益等行為可能失控。

韓國公司治理論壇副會長千俊範律師指出,許多背信案件肇因於關係企業間的資產移轉,投資方和受贈方是否秉持善意,往往難以判定。多數情況是一家公司為了扶持另一家而承擔損失,使無關的利害關係人暴露於風險之中。

金教授也警告全面廢除尚嫌過早,恐導致控股股東損及小股東利益的不當決策無人制衡,即便損失非立即發生。千俊範更進一步指出問題在於執行面。他表示,被起訴案件中僅1成定罪,並非沒有不法,而是檢方舉證不足。在美國,證據不足的案件根本不會起訴,但在韓國卻曠日廢時,最終仍以無罪收場,這不僅對清白企業不利,也損及司法公信力。

刑事鬆綁應與民事改革並行

專家認為德美採行的「經營判斷法則」或可作為改革方向。千俊範表示,關鍵是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獲得公平對待。該法則保護董事做成平等影響所有股東的決定,即便公司因而蒙受損失。執政的共同民主黨議員金泰年已提出相關修正案,擬將此原則入刑法。

但韓國背信罪的執行之所以特別棘手,在於主管機關而非董事會須舉證不法。千俊範指出,主管機關作為局外人,很難取得質疑管理決策所需文件,使得多數可疑交易逃脫制裁,高層也因此難辭其咎。

他強調放寬刑事處罰須與強化民事救濟並行。在美國,董事會在民事訴訟中須舉證交易公平性;在韓國,這一責任卻由主管機關承擔。

專家們一致認為光靠修法不足以根本解決問題。千俊範表示,韓國不僅需要法規變革,還須明確內部程序以防股東受損。他以德國的「Konzern」制度為例,要求企業集團在進行關係人交易前,必須先確保保障小股東權益。

金教授補充,若無更積極的訴訟文化,新近擴大的對股東誠信義務形同具文。他說,在美歐,股東訴訟是對管理層的常態制衡。在放寬背信罪之前,股東主導的訴訟必須在韓國達到相當規模。

韓國政府計畫在年底前提出一攬子改革方案,「合理化」包括背信罪在內的經濟犯罪刑責。急迫措施將在9月提交國會,其他方案則於年底前定案,爭取在2026上半年通過。